倘若因为“监测”和“监督检查”的程序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检测结果,这样的程序是否有必要反思并予以改进?
针对螺旋藻铅超标两次检测结果大相径庭的质疑,4月10日,国家食药监局表示,两次检查采用的都是铅限量为2.0mg/kg的标准,之所以出现结果前后不一致,是因为第一次是“监测”,第二次是“监督检查”,属于两项不同的监管工作,两次结论并不冲突。
一个月内,同一个监管部门,却发出迥然不同的检测结论,引起舆论的不解和猜测。而且明明两次检测结论有着很大的冲突:第一次的监测,结果有13家螺旋藻产品铅、砷、汞含量均“不合格”,而第二次的监督检查,其中涉事的多个产品铅含量就变成“均未超过国家限量标准”,何以说“结论并不冲突”呢?
依照国家食药监局的解释,“监测”的信息来源可以是通过产品抽样检测、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途径,发现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而“监督检查”必须经过现场检查、产品确认、监督检验等法定程序。两者的程序和作用不同,而行政处理只能以监督检查结果为依据,即第二份报告为准。如果监测果真是通过抽检和举报等方式来检测,这样的结论其实更具有代表性,更令人信服。
更进一步而言,不管是监测,还是监督检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方式,其标准本不应有所区别,结论也不该差之千里。因为对百姓而言,食品安全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没必要懂得什么“监测”和“监督检查”的文字游戏,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弄得如此复杂化,只会让公众越来越糊涂,质疑之声也只会越来越强烈。
而且,据报道,2月29日,国家食药监局下发内部通知,通报13家“不合格”螺旋藻生产企业名单。如果属实,这也意味着当初监测出的产品并不是“可疑待查”,而是“不合格”。因而,现在再以“监测”和“监督检查”的程序不同,为涉事螺旋藻的大“变脸”辩解,显然欠缺说服力。毕竟监管同样的产品,采用同样的标准,没理由会得出截然不同的检测结果。
这也不由得让人联想起有媒体报道说,一些企业从“不合格”摇身变“合格”的背后,是企业“公关”的结果。遗憾的是,在国家食药监局的回应中,并未就此作出特别说明。事实上,回顾整个事件,涉事企业到底有无赴京“公关”,可以说是舆论关注的核心所在,对此关注焦点不予回应,态度难说诚意,甚至给人避实就虚的感觉。
《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此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而制订食品安全标准。如此改“事后灭火”为“预防监管”,确实很有必要。但倘若因为“监测”和“监督检查”的程序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检测结果,那我们有理由反问:这样的程序是否有必要反思并予以改进?抑或程序是个“橡皮泥”,可以任由需要作出符合要求的变通?食品安全监管不能因程序不同,就可以像螺旋藻一样,彼时“不合格”,此时“合格”。如此轻易“变脸”,最终损害的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