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2日17时,已有92个部门或粗或细地陆续向社会公布了“三公”经费开支。由于有的部门“三公”经费报表罗列了大量数字,但没有必要的解释说明,让人读来一头雾水;也有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仅有寥寥数语,因此被网友戏称为“天书”。(8月3日《人民日报》)
目前,公开“三公”经费尚处于“破冰”、“尝试”阶段。一些部门存在等待观望、欲说还休或“羞于启齿”的心态,未按国务院给出的时间表和要求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细化的程度都不够,有些部门还存在磨蹭、躲闪、遮避,玩“技巧”等问题。我们不苛求公开“三公”经费能一蹴而就、尽善尽美,但必须探寻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公开“三公”经费做出刚性约束规定,“三公”经费在人大审批政府部门预算中,目前尚未单独立项,因而在送审报批财政预算时,一些政府部门往往将其打入“其它支出”、“培训费”、“会务费”中,有些“三公”经费甚至躲在预算外资金里面,游离于审批监管之外。目前公开“三公”经费,只是靠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和舆论压力的推动,其执行力和约束力显然是缺乏刚性的。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发挥法律的约束力作用。否则,好不容易“破冰”、“尝试”的公开“三公”经费之举,将有可能流于形式,难以真正满足公众对“三公”经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达不到将“三公”经费压缩到最合理范围的预期。而要想使公开“三公”经费这条体现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之路不至于半途而废,走得更好更远,就必须走“先公开后规范”之路。
笔者赞同有关专家提出“三公”公开应入预算法的主张。为此,我们应该在认真总结汲取当前公开“三公”经费取得成效、存在漏洞、出现问题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开“三公”经费的时限、项目、口径、范围等建立统一的规范,并且通过修改《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上升到法制的高度,增强其刚性执行力和约束力,从而早日将公开“三公”经费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