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严处

时间:2011-06-16 13:46   来源:新民晚报
  上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调食品安全事关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采取最严厉的准入、监管、执法、处罚、问责措施,确保上海成为全国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上述所提到的最严厉处罚,其前提是依法,而不是乱罚,不是滥用行政处罚和刑法。其实,目前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的行政法和刑法已经给予了应有的法律手段,基本不存在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

  以履行法律责任来说,在《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里,已经设置了最全面的处罚种类:一是力度最轻的申诫罚:如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给与警告;二是使用最频繁的财产罚: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没收违法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高额的罚款:三是行为罚: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是在其他执法领域里十分慎用的名誉罚:如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生产经营者名单。

  同时,《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设置了最严厉的处罚幅度和程度:一是大量使用并处,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对所列举的情形,同时设置了没收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证的多种罚种。二是罚款的金额高,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最高可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三是在单位处罚的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法,即实行“黑名单”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意味着要限制其职业选择,应该是同类处罚中最严厉的。

  在刑法法律责任部分,这次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对食品安全的相关刑法内容作了加重型调整:一是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改为“行为犯”,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条件,降低了刑法犯罪构成的入罪标准;二是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等三种行为,但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严重危害的法律责任,从可以“单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加重了其法律责任。此外,在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应予立案追诉。

  当然,法律条文还要靠执法者严格规范积极有效的作为,才能实现其功能,这点,全社会都期待着。(刘平)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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