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关键少数”,首先应当发挥表率作用,转变怕当被告、把出庭当成“丢人”的观念
10月13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对行政应诉工作特别是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高度重视和从严要求。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中央的决心既已明了,法律的规定也已健全,法治建设的氛围也日渐浓厚,接下来需要做的,是如何将中央的精神和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或许涉及行政与司法等多个系统,也或许千头万绪,但以下三个方面,无论如何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努力让法律规定不落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新行政诉讼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和要求,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职责。这项规定之所以落实得不够理想,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许多行政机关存在不敢当被告、不愿出庭的观念。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关键少数”,首先应当发挥表率作用,转变怕当被告、把出庭当成“丢人”的观念,真心把出庭应诉作为与群众沟通,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发现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不足和问题,督促法律和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平台和机会。
二是坚持严格司法,努力让行政应诉在法律的天平上不走样。行政应诉和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与司法自身没有严格要求也有一定的关系。人民法院肩负法律实施的神圣职责,如果不能严格司法,行政机关不依法、不规范的应诉行为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蒙混过关,逃避监管,自然不能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相反,如果司法能够挺直腰杆,严守法律红线,敢于说“不”,不仅可以直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应诉,而且还可以通过个案的积累和延伸,推动行政权力整体形成遵守法律、尊重司法的良好风气。因此,从正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固然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应诉义务,对不依法提交答辩和证据的,要让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判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只有在确有正当理由时才可以不出庭应诉,才能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否则都不应获得准许。
三是紧紧抓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倒逼依法应诉工作落地生根。责任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关键词,不论是推进政府转型还是深化司法改革,莫不如此。随着此次意见的通过和实施,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已相当健全,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配套已相当协同,关键就看如何以责任来倒逼落实了。对此,新行政诉讼法给出了明确而清晰的问责路径:该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该法还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设定了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罚则。这些规定,在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应诉上,要真正成为“老虎的牙齿”,需要通过不断加大对行政应诉行为的考核监督力度和严格责任追究来实现。
当然,法治建设绝不是依法应诉那么简单,法治政府建设也不可能通过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毕其功于一役。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具体抓手,核心要义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保证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相信有顶层设计的持续发力,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系统的共同努力,有全社会追求公平正义凝聚而成的精神动力,建成法治政府将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目标。(刘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