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采购事件 旧应对套路的新疑问

时间:2011-12-05 13:53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在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天价采购事件见怪不怪的背景下,国家级贫困县云南省富宁县政府采购中心拟为即将参加县“两会”的代表、委员采购总计978只上海牌手表作为纪念品一事,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质疑。究其原因,大致可能是因为价格虽然不很离谱但是用途不太靠谱,事情虽然不再稀奇但是处理过程很是新奇。事情曝光后,当地政府随后的处置充满了程序化的意味,程序化到任何一个稍有中国生活经历的人,都可以毫无意外地预见到事件的处理结果。果不其然,12月2日,富宁县政府回应称,这起事件系会议筹备组相关人员违反程序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同时决定,“两会”不购买不发放任何纪念品,会后将向社会公开“两会”经费,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工作人员也已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行政问责。

  当事县政府的应对之策,从官僚系统运行规则看,可谓中规中矩,无可指责。因为,其他诸多类似事件以及上级处理类似事件的应对策略,也不过如此。从事后的社会反响看,这一策略确实也达到了当事方所期待的效果,舆论又忙于追踪层出不穷的其他新事件了,这类事情就此顺利过关。但是,这种已经被社会习惯性接受的应对套路,是不是就真的那么完善呢?对于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能不能起到根治作用呢?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来自社会更多的质疑和反思。

  从责任承担角度看,在这起事件和其他类似事件中,直接承担责任的,都是具体经办人员甚至临时工。富宁县委主要负责人甚至振振有词地表示,“县里几位主要领导之前并不知道此事,更没有作出相关决定。”似乎因此追究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就足以谢天下了。但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一旦违法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承担第一位责任的是行政机关本身,在首长负责制的体制下,行政机关首长应该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具体承办人员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故意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才可以向其追究责任,即便是过失都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具体承办人员纯粹的个人行为例外。因此,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首先应当承担责任的是领导而不是工作人员。富宁县政府这一采购行为,显而易见不是具体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富宁县政府的行为。如果具体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未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内部可以进行相应批评甚至处分,但是,在对外责任承担方面,无论内部情况如何,都不能以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代替法定责任主体的责任。如果一旦出了事就拿工作人员或者临时工来顶包的逻辑大行其道,领导们在决策时不用面临应当承担的风险,则类似事件只会层出不穷。这不是猜想,而是令人遗憾的现实。

  从接受社会监督角度看,每次出现类似事件,当事机关信誓旦旦要公开以示接受社会监督,已经成了固有模式,人们也已习惯性地接受了这种模式。但是,动辄就“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有时候不仅驴唇不对马嘴,甚至反而严重暴露出一些政府机关法治观念极度缺失的弊病。就此事件而言,曝出采购丑闻的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作为人民代表机关和参政议政机关的“两会”。他们本来就是“社会”的代表,为他们采购纪念品的行为何来社会监督一说?县级人大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对县级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应当通过选举决定代表的去留,而不是适用于针对官僚机关的信息公开等方式。

  一些政府机关在履行公共职责过程中,屡屡曝出违法乱纪丑闻。而在每一起类似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程序化的套路虽可一时应对,但是没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这需要对这种程序化的套路认真反思。如果每次发生类似事件,本应由领导承担的行政问责责任,都制度化地推给具体工作人员甚至临时工,那么领导们在决策时将没有任何顾忌,这类事件也就层出不穷。如果每次发生类似事件,都能够通过同一个应对套路顺利过关,法律关系被肆意扭曲,其暴露的深层次问题,更有可能被现实合理化,从而扭曲法律关系架构,危害之大,不可不认真思量。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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