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交管部门的辅警向外爆料称,其所在单位下达罚款任务。针对此说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复称,实为按照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8月14日 华商报)
法治时代,安康交管部门对所在单位下达每人每月5500元的罚款任务显然违法,然而,该交警大队江南中队负责人则连连叫屈,认为是“对量化考核理解有误”,还拿“绩效工资”的奖惩幌子来忽悠。难道罚的多就能代表交警们没偷懒,罚的少就意味着交警在偷懒吗?显然,处罚违规行为是为了以儆效尤,对违法交通规则的警示,绝对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如果简单粗暴的划等号,将交警执法罚款从手段变成目的,这背后是畸形的“执罚经济”。
无独有偶,一些地方为了罚出更多“收入”而不择手段。河南省工商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要求“男女老少齐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武汉市交警此前被曝给违停车辆贴上罚单、拍照取证之后,又立即把罚单撕下来,以免车主看到罚单可以及时缴款,不用缴纳高额滞纳金。
事实上,行政罚款是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主要形式,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如果对交通违法行为不管不顾,将自由裁量权变成了少数执法者手中的“特权”,为了完成“既定指标”,一刀切,他们肯定“狮子大开口”,想怎么罚款就怎么罚,不仅对文明交通环境毫无益处,而且极易产生乱执法、粗暴执法,造成执法权滥用,这与依法行政和法治精神相背离。
其实,交警部门下罚款指标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大量的辅警,临时工等超标现象存在,工资待遇、办公福利都有很大缺口,依靠罚款不仅有自己的“小金库”,而且即使罚款上缴财政,也会有适当的返还,由此罚款成为了创收和弥补资金缺口的手段,这样交警有利可图,更是乐在其中。笔者认为,交警罚款下指标是“公权打劫”,安康交警部门罚款定指标是执法自由裁量权太大,执法力度“能屈能伸”,导致法令不彰,不仅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更会伤害民众利益。因此对于罚款知法犯法、“钓鱼”执法等为个人利益和金钱收入而违反公务人员执法道德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对相关责任人也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罚款从来就不是执法的目的,而是一种引导人们遵纪守法的辅助性手段。过度依赖罚款这一手段,职能部门就会通过奖惩的畸形办法诱使基层滥用罚没权,权力一旦没有了约束,势必损坏公众的合法利益。其实,国务院早有明确规定“不许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因此,一方面,要割断罚款和单位收入利益、员工福利之间的关系,罚没收入100%上缴财政,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完全分离开来,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依比例返还执法单位,更不允许将罚款数量直接与交警收入挂钩,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否则就会刺激本已乱象丛生的执法经济愈演愈烈。同时要改革对执法单位和交警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另一方面,杜绝罚款指标只能算治标,约束权力才是关键。“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加强对罚款行为的监督,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及时监督罚款的管理使用,同时完善对罚款裁决行为申诉和反诉的权力,纪检监察组织、检察机关、司法部门等应按照象征诉讼法的要求及时受理并进行查证落实,坚决割掉行政部门下达罚款指标的毒瘤。(郑端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