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3时30分至5时30分,深圳市交警局在龙岗、坪山辖区开展“天眼11”集中整治行动。在此次行动中产生了一张惊人的“天价”罚单:一辆泥头车在公明人民医院附近被查出套牌和超载两项“重罪”,对这一辆违法机动车,交警部门总共开出高达8.5万元的“巨额”罚单。(8月18日广州日报)
深圳自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开始,就有许多车主或是驾车人士倒霉了。从8月1日至今,每天都会有倒霉之人被罚,而且照目前的形势来看,所罚金额一直呈上升趋势,17日更是开出了8.5万元的罚单。也不知道这8.5万元能不能重新买一辆泥头车。据说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新车主或外地车主声称对此条理不知情,觉得挺委屈。
不过据说有的车主或是实际被罚确实有委屈之处,只不过这种委屈是谁带来的就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了。据说,某位实际在车牌上挂了一条毛巾,不想被电子眼拍到,直接罚款6000元。另据说之前变造号牌的罚款仅为1500元。两者相比较而言,这位被罚6000元的司机就显现出其倒霉如何了。如此重罚,足以让这些司机或是车主人人自危。因为说不准因为什么纰漏,你就得被重罚。
“罚款”被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手段,在整治一些违法行为时具有很好的作用。但是在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罚款”反而越显退步了。因为一些人手中的钱和权多了,难免干出一些出格的事,但是所受的“罚款”却又与他的行为极不相符。比如许多中小煤窑经常发生事故,甚至会造成人生伤害,可是在一些暗箱操作下,他们只需要缴纳一点罚款就可摆脱事故责任。而更重要的在于,这些罚款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而已。上月国家出台新规,上调了事故死亡赔偿金额,希望借此来加大矿方的违法成本,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但是明眼人一看就能发现,即便上调了死亡赔偿金额,依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违法成本低的现状。
“罚款”的本意应在于加大违法成本,减少违法事故。但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罚款”已经成为违法之人开脱罪责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各种各样的违法事件,似乎只要交一定数额的罚金就可。可是很多时候他们所缴纳的罚金又无法与之所进行的违法行为相匹配,其违法成本显然低于他的获利。当“罚款”成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脱责手段时,那么它也就没有必要再存在了。
深圳的重罚看似令人难以接受,有时甚至不可理喻。我们不得不承认有时一些新的政策规定确实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但是如果它能够发挥其主要功能,这个社会就应该接纳。不管是这些司机或是车主有意还是无意造成他们的违法,或是他们真的不清楚此项新规,既然违法就应该接受惩罚,而且我认为违法成本就应该如此之大,严法之下才能出现守法之人。最主要的还应该把重罚扩展到另一些行业规范当中,至少采矿业不能避免吧。(网友: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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