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4岁的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小伙小方驾车行驶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上时,对着监控摄像头摆了一个“剪刀手”造型。没想到这个即兴的动作刚好被监控拍了下来,小方的行为被交警定性为“未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被罚款200元。(1月28日《钱江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是,也规定了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可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笔者以为,警方对小方高速公路上驾车摆“剪刀手”的行为,完全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即使要处罚,也不一定非要“顶格”到200元罚款。如果说,小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对其做出这种处罚当然过轻了。可问题是,这一违法行为事实上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它的行为时间极为短暂。高速交警对其做出“最严厉”、“最高规格”的处罚结果未免让人产生不公平之感。
在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种“处理方式”,执法交警不是罚50元、100元而是直接“罚”到顶,单单拿出最重的一种,内中原因难免会让人猜疑。这一违法行为和处罚事件,有特定的背景,是当事人对着监控摄像头摆出的POSE“自拍”,恰恰被指挥中心人员看到,而后,丽水市高速交警支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把他拦了下来。是不是警察以为,小方在挑战警方的权威?
按规定,开车时摆“剪刀手”确实是违规行为。但是,有一只手离开方向盘是违规,拿手机是违规,偏头说话、精力不集中也是违规,而且,它们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剪刀手”也一样。那么,在同样路段和大致相同时间段,有多少驾驶人“一手离开了方向盘”?有多少人打过手机?又有多少人在和副驾驶座位上的人说话?这些人被“抓拍”了吗?被顶格罚款了吗?如果说类似的违法行为并没被顶格处罚,那么唯独拿“剪刀手”开刀,其执法公平性便值得商榷,交警选择性执法的动机也就值得怀疑。(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