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南京要限牌的传闻,5月2日,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夜限牌的事情,南京绝对不可能发生,全江苏也绝对不可能发生。”因为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对限牌有明确规定:限牌与否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即便审议通过限牌,也必须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5月3日《现代快报》)
信息爆炸时代,辟谣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在见多了“谣言就是遥遥领先的预言”、辟谣成为现实的背景下,刘克希的辟谣行为之所以能以正面形象出现在舆论中,关键在于拿起“法律武器”,从法律规定上验证南京“一夜限牌”的不具可能性。相较于政府单方面的否认,这样的有法有据的辟谣,高下立判。但如果将刘克希的辟谣成功,完全视为是“法律规定的胜利”,则未免显得偏颇。
客观而言,《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对于限牌所作出的三个程序规定:征求公众意见、人大审议、提前公告,稍稍熟知政府决策程序的人都不会陌生。甚至可以说,在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的今天,这些已经成为一项公民常识和民众衡量政府决策合理性的最低“标准”。
事实上,在各地方制定的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中,也大多都有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通过人大审议等要求。江苏省在限牌政策上的程序规定,只是对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重申与细化。也就是说,倘若没有此一细化规定,“一夜限牌”的做法,依然有违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的规定,如果仅仅以无法律规定来为违规决策免责,显然说不过去。
诚然,从法律的规定出发,对“一夜限牌”进行辟谣,是对于政府行为法律边界的重申与强调,回到了政府决策合理性的法治原点。但这一于南京交管局辟谣无效后的“救场式”辟谣,依然存有太多值得反思的空间。
既然相关法律专门就限牌进行了如此细化的规定,为何未能让市民充分知晓,继而化为某种信任的力量,而不至于引起“半夜鸡叫”的恐慌?这之中,或不乏普法上的偏差,但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市民对政府行为完全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的预期看低。明晰此点就可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不仅需要一位敢于说出法治常识的官员,更需要更多以法律为准绳的决策者,需要看到更多的地方政府恪守法治的边界,同时每一起突破法律规定的政府决策都得以追责的“普法”案例。这一切显然比一位官员对法律规定的叙述更具说服力。
对照当下一些地方政府决策程序的规定与政府决策程序被执行的现状之间的落差,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杜绝“一夜限牌”式决策,我们最缺的并非是法律与制度,而是法律与制度被严格执行的坚守。事实上,法律规章的完善与细化只是司法公信树立的一翼,法律规定被严格与公正执行更是不容忽视的另一个方面。如果仅仅依赖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去换取法治的健全和政府行为的守法,而对显而易见的法律执行失范视而不见,无疑是一种值得警惕的法治失衡。(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