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改革在多个地方部署动作,消除城乡之间制度化的财产权、公共服务落差,必然大大降低城乡户籍之间的利益差,如果这些改革到位,户籍管制功能必将大大弱化。
三中全会出台的决定对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改革做了相应的安排,其中一项重要改革是户籍制度改革。尽管决定只在“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中提到,但整个城乡一体化的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的安排,却都是户籍制度“釜底抽薪”的实招。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可以预料的是2020年户籍制度虽然名义不变,但其实质却将从当前以管制为重点转向以服务为重点,奠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坚实基础。
一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农村土地、农民宅基地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是个重大突破。尤其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当然,这必然涉及《物权法》修改,但这项改革势必大大降低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居民财产权落差。
二是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这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比较大的难点之一。这次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在制度上做出了安排,必将加快以人为本的城镇化。
三是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其实质是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对接与一体化。户籍制度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依附在这之上的公共服务制度不统一、水平差距大;而且在行政配置资源下,行政级别越高的城市户籍价值越大。而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制度对接与一体化,无疑会改变户籍“价值差异”,实现城乡发展的公平正义。
简言之,户籍制度本身不重要,依附在其背后的财产权、公共服务权、农民工权益,才是最实质的。这次改革在多个地方部署动作,消除城乡之间制度化的财产权、公共服务落差,必然大大降低城乡户籍之间的利益差,如果这些改革到位,户籍管制功能必将大大弱化,而其转型的方向就是成为人口登记与人口服务的基础制度。
但我们也要客观看到,尽管三中全会部署了这些改革,它们在实践推进中的阻力不能低估。户籍制度改革,一招一式都是真金白银的支出。一是谁来支付这个成本,如何分摊,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二是农民大量进城后带来的公共服务压力必然遇到城镇居民的反对,这也是一个需要提前筹划的问题。但是,公平正义成为新阶段的社会需求,需要坚定大户籍制度的改革方向,吸收借鉴广东等地农民工积分入户的经验,缜密设计,积极推进,为消除城乡制度落差奠定决定性的基础。(匡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