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汤阴县召开教师节表彰大会,43个先进集体和418名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喜获100万元重奖。同时因开会迟到,3名乡镇长被拒会场门外,会后分别被罚5万元,作为全县的教育扶贫济困基金,用于贫困教师救助。(《大河报》9月10日)
良好的作风需要每个人践行与落实,在教师节表彰大会这样严肃的场合,数名参会乡镇长迟到的现象,让人很容易对其尊师重教的态度产生怀疑。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罚,不但无法起警示的作用,更无法彰显对于教育的尊重。由此而言,3名开会迟到者被拒之于会场之外,当属于咎由自取,但用公家的5万元钱作罚款则难免有失妥当。
“个人犯错,公家买单”的责任主体错位。谁错谁承担责任,若是一个人因为担任着公职,其所犯的错误都由公家买单,这无疑于权力滥用。如此情况下,将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拓宽了权力的福利。如果开会迟到被罚可以拿公家的钱买单,那么当事人开车将人撞死了,是否也应当拿公家的钱赔偿?若在工作中逼人喝酒喝死了,是否也应由公家负责?
作出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具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才能实施,否则就属于“乱罚款”。即便从县委书记的职责看,也没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如果“官大一级”就可以随便罚款,初衷再好,也不值得鼓励与提倡。因为“长官意志”一旦成为常态,“违法行政”成为通例,则会祸患无穷。
随意处罚折射权力监督不力。上级对下级随便进行处罚,并且由公家买单,这种情况在现代政治伦理中,当属于不正常的现象。在一地范围之内,权力超越法律,一切道德甚至法律的规则都必须让位于权力,这是其可怕之处。
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之中并不鲜见。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人管了”。没有人管当然不是实情,但不愿管或管不了又是另外一种情况。就法治本身来说,无论是那些所谓的个性官员,还是没有受到约束的贪官,其所表现出的一个共性是,他们的权力的运用和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必要的约束,存在很大的滥用空间。比如,一些地方在权力主导下的强拆、创卫、规划和建设等,都具有鲜明的“个人色彩”,结果便是一个领导一个调、一届领导一个样,政策没有连续性,工作没有延续性。
个人迟到罚公家款是在执行“家罚”,是只注重对结果的褒奖,而少了对程序的追问,也是一种“权力滥用”。(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