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1月初,仅十五条、千余字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2月22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该条例提请初审。(2月25日《羊城晚报》)
正如,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本次《条例》的初审报告中所表示,“该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条例》本身并没有创造新的法律规定,只是对已有的法律原则加以重申。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人性上讲也是合理的。不能忽视人性中趋利的一面。品格超绝的君子是有的,但更多的是普通的社会大众。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良性互动机制,更需要一个使良性机制完美运行的引导机制。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尊重,有助于一种良性机制的形成。
此外,从历史上汲取智慧。相传春秋时期,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一定的补偿和奖励。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不向国家领取金钱。孔子说:子贡,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对你没有任何损失;但不领取补偿金一旦开了先例,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遭难的同胞了。
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某些人放弃对自己的权利的追溯权,但无疑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们可以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看作社会制度给见义勇为者发放“补偿金”。面对这类补偿制度,见义勇为者不应该放弃自己享受补偿制度的权利,而是因为以享受补偿制度为荣,这样才能驱动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之中。
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是一种“制度补偿”,仅仅交由道德去规范和调节社会风气是行不通的。而用法规的形式规范,无疑增加了见义勇为者的道德安全感和制度安全感。同时,应该界定见义勇为者和被救助者之间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有助于解决在法律层面遭遇的道德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