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鼓励救人”是在给社会道德“压惊”

时间:2013-02-26 13:49   来源:武汉晚报

  1月初,《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条例在2月22日已提请初审。用法律来保护道德、挽救道德,终于走到了这一步。(2月25日《羊城晚报》 )

  在我看来,影响最坏的并不是“反咬一口”的那些人。社会舆论具有自发选择性,这种舆论虽然有时候不免偏激,但是大体上,它追求的总体方向是真善美,摒弃的还是伪恶丑。“以怨报德”的个人行为,终究掀不起什么大的浪花。

  造成了更大不良影响的,恰恰是紧随其后的法律判决。有些法律判决,几乎就是在等同于向社会传达着这样一个事实:救人有危险,我辈当谨慎。社会大众可以接受和消化得了个别人的不当行为,但是却难以忍受法律判决所造成的偏颇。在令人错愕的判决面前,一些传统社会美德难免开始寸寸崩塌。当事人三缄其口,事实真相无从追究;从时候来看,司法的正义才引导者人们的观感。

  对“见义勇为”不该纠结于“该不该扶”这些日常琐事,而是该解决如何避免见义勇为的公民“流血又流泪”。社会冷漠的原因很多,不能一概归咎于民众道德水准的下降。法律的及时调整,则能够坚守住最后的底线。这种调整,至少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保驾护航”。我们应该把这种“无过错推定”延伸到更多地方,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有法律上的后顾之忧或道德遗憾。

  当然,这种“无过错推定”很可能有其不足和缺陷。但相比它所带来的正面效应,这样的改变,无疑会赢得大部分人的支持,也是在给被挟持的社会道德“压惊”。(张军瑜)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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