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就《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列举了8种不予受理的申诉,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
这一条被媒体解读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或难申诉,也就是说王海式打假行为将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从条文字面上说,中消协原副秘书长武高汉的理解是确实会打击“知假买假”的王海式维权。他认为,法律法规应该鼓励消费者维权,现在所谓的王海式“刁民”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
同是上述条文,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的理解是:“如果消费者以低价买了一个外观存在瑕疵的冰箱,购买时是知情的,并且和商家达成了协议,这样的话消费者再去申诉,质监部门不受理。”但他又说,即便“知情”确实建立在买卖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但对于很多涉及到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生死合同”,质监部门也应该介入。武、邱二人均表示,意见稿应该对细节进行详细解释。
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条文,倘若连中消协的专业人士都产生理解上的不同,说明这里有必须改进的地方。具体如何改进,应当请法律界人士提出意见。
我们知道,质量问题包罗万象,假冒伪劣产品是质量问题的一部分,却又不是质量问题的全部。即使是“假冒伪”的产品,有时候并不“劣”。相反,真货也可能出现劣质产品。
消费者最痛恨的假冒伪劣产品,绝大部分属于生产厂家“知假造假”,这不同于一般的产品设计缺陷,或生产过程中的把关不严而出现质量问题。我同意武高汉先生的看法,质监部门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不管申诉人的诉求是什么,都应该依法出具科学准确的检测检验结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人的合法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草拟征求意见稿条文的同志没有读过《矛盾论》不要紧,但如果连矛盾这个名词的字面意思都不懂得,那就麻烦大了。“知假买假”是个“盾”,它是对付“知假造假”这个“矛”的。这些年,我们的消费者被假冒伪劣产品坑害得苦不堪言,几乎是“家家都有一本血泪账”。为什么假冒伪劣产品在中国大行其道,因为消费者面对着那些“知假造假”生产者手中的“矛”,却没有“知假买假”的盾去防护。只能在被动中枪、鲜血淋漓后,才能去找质监部门申诉。
按道理说,消费者购买任何产品都要给国家纳税,国家监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保证消费者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因为国家税收的一部分用来养活监管部门,这就是消费者的一个“盾”。消协也是消费者养活的,也理应是一个消费者的“盾”。这两面“盾”现在被假冒伪劣捅成筛子了,身上大窟窿小眼的,消费者这才有了自己的“义勇军”或“专业队”,也就是王海式“知假买假”的那批人。站在保护消费者的立场上,质监部门应当欢迎有“义勇军”或“专业队”加入打假行列,让自己这个“盾”像个“盾”的样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要消费者放下自卫的“盾”,由着“知假造假”那帮人祸害,这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