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发文要求各城市要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将商品房合理利润率控制在10%左右。超出价格区间的商品房无法备案,也无法取得预售证。(10月21日《武汉晚报》)
这条消息看起来很诱人,毕竟有关“房地产暴利”的说法很多。随便举例:去年商务部专家梅新育称,他对北京地区房地产业的利润率的估算是34.7%,而福州市物价局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开发商利润率平均约50%,最低约20%,最高超过90%。所以这样算来,如果商品房利润真的控制在10%左右,陕西的房价简直就要应声而跌了。
若循着这个逻辑,这个政策的关键所在自然是“住房项目成本”如何确定。只有把基数算准了,10%的利润才有着落。于是有人担心开发商在成本核算中做手脚,把基准价格抬高。如果测算得到的数据是虚假的,那么利润控制自然也失去了依托。
不过说实话,我不认为这会造成多大障碍。因为可以推断,“利润10%”以后的价格肯定比现有价格出现明显下降才合情合理。如果不降反涨,要么说明陕西的商品房利润之前还不到10%,要么说明这个政策弄巧成拙。所以,虚假的成本测算并不会带来多少好处。
但疑惑还是有。对于不同地段不同质量的房子,收益自然不同;即使是同样的房子,赚多赚少也各凭本事。那么,为何这个合理的利润率是10%而不是5%或15%?所谓“合理”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政府一度能从房价里抽走70%的税费,调过头又来规定开放商只能赚多少钱,这种举动本身是否符合其职能定位?假如,官员们最终有权力、有能力来给房屋定价,今天是10%,明天难保不会根据需要变成20%——这大概就是一种“致命的自负”。我想,我们对这类依据不足的政府定价到底承担了多少成本与代价,是比房价成本更需要算清的一笔大账。(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