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告别畸形的加班文化?

时间:2012-07-09 12:56   来源:红网

  7月6日下午,一篇帖子在网上流传,一名网友称,被京东开除,领导的理由是:按时上下班,没有奉献精神。目前,不知道事情是否属实。京东商城暂未对外回应。(7月7日《新快报》)

  由于没有京东商城方面的说法,所以目前来讲,发帖人所说的内容尚无法得到确认。不过,这个帖子所叙述的事件引起网友广泛的议论,并且多数网友相信此事为真,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以“按时上下班”而被以“没有奉献精神”为由辞退或“淘汰”的员工的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

  当然,大多数对此现象深有同感的人不一定有过亲身经历,但是,他们所生活的职场环境却是推崇以“早到晚走”来体现“奉献精神”的,多数人通过这种表现来获得领导好感,以保住职位并获得升迁机会。

  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无论是按照法律法规,还是按照劳资双方签订的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都必须被限定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即使有加班,也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且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但是在实际上,很多劳动者却不得经常性地加班,并且是在没有加班费的前提下进行的,美其名曰“奉献精神”。

  改革开放的一大成就之一,就是实现了人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单位不再是包办个人一切的地方,也不再是个人生活的全部。但是目前来看,整体上的职场文化对于“奉献精神”仍然推崇备至——“奉献精神”历来受人推崇,被认为是一种崇高的精神,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才有“奉献”可言,而且即使是此时的“奉献”,也必须在奉献者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当“奉献”涉及的对象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的私利时,“奉献”便无从谈起。特别是在公司漠视员工利益的情况下,所谓的“奉献”更像是引诱员工主动接受压榨的高帽子。换句话说就是,“奉献精神”只是用人单位的一个幌子,是他们的获取利润的一个手段,强调劳动者的义务,却极力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对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公众在这个帖子面前表现出来的情绪,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集体焦虑。当下,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仍然处于绝对的劣势,所以很多时候,即使明知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即使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明知所谓的企业文化严重畸形,劳动者也不得不接受,不得不忍气吞声。这是极不正常的。很难想象一个劳动者合法权益普遍得不到维护的社会,可以保持持久的创造力和活力。

  这一切,既应寄希望于相关政府部门为劳动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更应寄希望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否则,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畸形的加班文化就不会消亡。(张楠之)

编辑: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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