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妨免税

时间:2012-02-22 15:10   来源:中国台湾网

  日前,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新京报》)

  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每每节假日过后,有关加班工资是否缴税的话题都会成为社会焦点。往往是税务部门站出来,义正词严地强调应该缴税,而广大纳税人则是满腹牢骚,一百个不乐意。

  诚然,节假日加班费也要缴税,这一点在法律上无可厚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公众的不满也绝非简单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缴税难受,减税没够,事实上,加班工资缴税合法却不合情也不合理。首先,法定节假日是国家统一规定用以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体现的是对传统文化和劳动者休息权益的尊重。而税收不合时宜地出现,则让这种人文关怀变了味。再加上,交警坚守岗位、家政人员留守,许多劳动者主动放弃休息选择节日加班,就是希望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造成的影响和冲击,让更多的人安心过节。不成想,公众的奉献热情却遭遇冷冰冰的税收大棒,加班费缴税不在乎钱多少,关键让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其次,都市白领、有钱一族很少选择节假日加班的,拼死拼活的基本上都是底层劳动者。节假日的三倍工资尚且不一定拿到手,税务部门已经在身后严阵以待。加班费缴税只能成为对中低收入群体纳税的锱铢必较,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作用,甚至造成“杀贫济富”的反向调节。

  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1年度“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上,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蝉联全球第二,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痛苦指数普遍高于发达国家。近年来,一方面是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工薪阶层成了个税的主力,一部分收入渠道广泛的富人心安理得地处于个税征收的边缘;另一方面是“结构性减税”雷声大,雨点小,月饼税、房产加名税等合法但不合情理的征税项目,让人如鲠在喉,感到被剥夺。

  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近9亿元,同比增长22.6%。税收蛋糕的不断做大,理应成为降低公众税负的契机。结构性减税,不妨就从加班费这样的细节做起。事实上,加班免税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法国2007年通过TEPA法律(劳动,就业,购买力促进法),规定周工作时间超过35小时的加班费免税。在我国台湾,劳工每月平均延长工作时数不超过46小时内支领的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在例休或法定假日加班,延长工时每日不逾八小时部分,还可免计入全月免税上限时数。

  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多种商品进口关税下调的宏大叙事相比,加班费免税有望于无声处听惊雷,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免掉的税收或许只是沧海一粟,却能让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降低税负的政策善意,体会到被尊重和被关怀的制度暖意。(中国台湾网网友:张遇哲)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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