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表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新京报》)
其实,加班费纳税并不是新设置的税种,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征收内容,征收这样的税,可以说是有法可依的。不过,就是这样老掉牙的税种,从反应来看,人们的不满是显然的。
在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大部分都是收入一般的普通工薪阶层。何况,稍微了解现实情况的人也会明白,先不说加班的情愿与否,能够实实在在拿到足额加班费的人也是有限的。正如有网友戏谑的那样:倒是想缴加班税,奈何没有加班费。
在这样的现实语境里,加班税虽然有法可依,但却让工薪阶层感情上普遍难以接受。忍受不能与家人团聚的寂寞辛苦加班,好不容易有个加班费,却还要被征税。加班税是合法的,但如果不考虑现实情况和公众的感受,它就显得有点不合情理。
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同比增长24.8%。对庞大的税收收入来讲,这无疑是“蝇头小利”,对于高通胀压力之下的工薪族来讲,无疑是在徒增其对税负的敏感,尽管加班税对于工薪族来讲,也算不上多大的支出。
事实上,诸如月饼税、房产证加名税等,每次都能引起公众的不满,这除了税收宣传不到位之外,也与税务政策缺少一些人情味有关。公众的税感焦虑,同样是一份不容忽视的舆情报告,如果税收的征收边界不考虑群众的感受,如果税收政策偏离“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势必会导致公众的不满和非议。(邓为)
[责任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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