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为全面推行房产税提供技术和人员储备。中国房地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曲卫东表示,将来房产税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屋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增加征管成本和寻租空间外,还可能对开发商已建而逾期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以防止捂盘惜售。(8月13日《经济参考报》)
房产税由试点到全面铺开已呈山雨欲来之势,从去年下半年至今,不断有官方学者和相关官员释放这方面的信号,为房产税“扩围”吹风。众所周知,房产税最初是以“抑制房价”面目出现的,因而赢得不少人的支持,但近年来,房产税的真面目逐渐显露,从各方表态来看,征收房产税的最大目的其实是增加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至于能否抑制房价乃至会不会助推房价上涨,反倒是一个并不重要的问题。
不管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不管它是否向全国推广,人们所想象的房产税,显然只是为多套住房或“大房子”量身定做的税种,只与有钱人和炒房者有关,这大概也是不少人力挺房产税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房产税竟然要面向所有城市住房征收,甚至要向逾期未售的住房征税,若如此,所有城市居民都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向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增加征管成本和寻租空间”恐怕是次要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如果只面向多套住房和“大房子”征收,所得收入有限,房产税便不足以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源。为了尽可能多地增加政府收入,不惜最大限度地扩大征税范围,不惜向正被房贷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无数“房奴”伸手要钱,不惜向几辈人节衣缩食才购买一套住房的民众伸手要钱,于心何忍?政府花那么大力气调控房价,最终目的难道不是为了解决民众的“住房难”吗?房价没有下降,反而要人们每年为房子纳税,民众岂不更加买不起房、住不起房、租不起房?
且不论“国富民穷”,且不论政府要厉行节约,且不论减税是时代潮流,且不论对存量房征税面临着房屋价值评估等一系列难题,单说房产税的合法性,就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税收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说明,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必须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税法的立法和修改,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税收法定”。而征收房产税所能找到的依据,只有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不是法律,只是行政法规,政府自行颁布行政法规即向民众征税,而且一“暂行”就是20多年,可谓“中国特色”,本身就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更何况,《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在要向非营业用房产(无论是一套住房还是多套住房)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一个新税种,《房产税暂行条例》显然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如果要全面开征房产税,理应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请那些言之凿凿房产税将推广至全国、推广至所有住房的单位和人士,不要忘了这个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