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14日颁布,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消息一出,议论纷纷——难道说晒太阳就涉嫌占了国家便宜?和亲一起去吹吹风浪漫一下,也大不敬?
其实,所谓“条例”只是针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且影响不到咱老百姓开窗通风、晾晒被子呢。但这仅仅是人民群众“虚惊一场”吗?我看未必,既然黑龙江省这样规定了,那别的省份出台更严苛的条例不可能吗?毕竟,我们都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这个“国有”的边界谁来监管?
近来,不少地方或出台或被曝光,其应用的所谓“地方法规”与民争利,涉嫌抵触上位法。比如,河北等地的高速公路超时费、深圳的社保中断清零、杭州的学历低领不到居住证等,虽然有的事后被“修订”,有的事后被“否认”,有的被“解释”……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有些地方性法规的“跑偏”,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早在200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但直到今天,某些地区雷人的地方性法规仍然时不时刺激人们的神经。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呢?个中原因可能众说纷纭,但笔者以为,除了个别官员素质和水平存在着问题之外,利益驱动是一个主要原因。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做出一些规定、采取一些措施,是完全必要的。问题在于这些规定和措施要以切合实际、不损害群众利益为前提。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无可非议,应该照此办理。但像上面所说的那些规定、措施,恐怕不是这样,实在“离谱”太多。不要说当地群众有意见,就是一般人听了也觉得“让人难以接受”。开发和使用绿色能源,一直是国家所提倡的能源转换方式,低碳环保、原料充足是其特点。如今地方政府硬要说这些原材料都是“国家”的,莫非是要为收费做准备?高速收费、户籍歧视等就更不用说了,某些地方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游走在上位法的刀锋上,试图通过其地方性“解释”以谋取或显性或隐性的私利。
在上位法日臻细密的今天,一些地方“N世同堂”的下位法的叠床架屋,不仅有损法规的权威和尊严,也与民众法律信仰的培养背道而驰。鉴于此,笔者认为,加快国家立法进程,从严规范地方立法规模、项目、选择,是构建科学法律体系、夯实依法治国基础的不二法门。因为,一旦同一案例在不同的“法规”中存在着差异甚至迥异的解释,肯定会影响我国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处理公务尤其是涉及立法时,千万不能凭感觉行事。
有关部门推出的每一个政策、每一项措施,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慎重实施。这样才能一出台就能得到群众的大力支持,贯彻得彻底。而个别地方甫一出台“新规定”,就惹得一片争议,除了出发点值得商榷外,其“立法过程”恐怕也不是那么完美。因为,任何一项立法工作,都不可能脱离群众的意见。如果立法前能够充分征求民意,那么“雷人条例”就很难出现。这种情况不独个别地方会出现,在有些职能部门也会零星出现,比如,日前北京交通委推广公共自行车服务,但对象却仅限于有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市民。如此,怎能让人信服?
地方法规要有地方特色,不多不滥。其实,在很多情形下,个别地方、有些部门并非无法可依,只不过是想通过立法来谋求特定的权力和利益,这是当前一些地方立法诸多弊端的症结所在。笔者以为,近来雷人立法迭出,有关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将地方立法中“质”的要求放在首位,在从严把握立法“入口”上动真格,在严把立法“出口”上下工夫,让这些地方法规、部门条例晒一晒《宪法》这个“国有太阳”,去粗存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