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到底

时间:2012-04-27 14:48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记者从公安部获悉,近日,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截至4月23日,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据公安部透露,此次专案行动查获的源头中,有公务员,也有政府部门协助人员,还有公司职员。涉及的部门和公司,既有工商局,也有民政等部门。公司职员中,有各大电信运营商的职工,还有来自银行、民航、保险等行业的员工(4月26日《京华时报》)

  严厉打击还要综合治理

  这次由公安部统一部署的指挥行动,是我国首次大规模地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动,显示出我国对于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4月23日,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此次行动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减少了下游犯罪的进一步猖獗。

  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追究刑责的人并不多见,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相关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该罪在一些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不甚明确的地方。结合此次公安部打击的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可以得知,由于网络犯罪中的利益链条比较庞大,在对犯罪主体的认定上会产生疑问,该罪的犯罪主体中既有自然人又有单位,但是“单位”是否就单单指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还是指任何单位呢?由于作案具有很强隐蔽性的特点,不仅在取证上也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且在对“个人信息”的明确上也会存在问题。另外,由于许多信息源头都来自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个别“内鬼”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个人资料,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也是个问题。

  因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地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诸如中介、法律服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乃至网络用户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具体情境下也会大量出现。对此,从长远来看,适当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含义。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的不明确将成为广大群众自我保护的一道屏障,同时也给相关司法部门带来困惑。

  第三,审时度势地将“人肉搜索”等危害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人肉搜索”等搜集、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其危害性的日益增大和可控性的日益艰难,引起了当前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呼吁将其予以犯罪化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人肉搜索”是广大公民发表言论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人民行使“舆论监督权”方式的有效补充。因此,应完善民事及行政法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相关规定,如果民法或行政法不能对其进行规制,才考虑刑法规制的问题。

  第四,在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处罚上,增加资格性的规定,即相关行业人员如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视犯罪情形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的规定。例如,限制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时间或终身不得从事接触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的行业。

  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及犯罪活动,不妨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即把行政法律法规、民法、刑法、相关行业规定及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有效结合起来,刑法应作为最后一道闸。此外,广大群众应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不要轻信或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次公安机关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只是个开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依然任重而道远。(章斌晖)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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