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中国首部以“官德”为主题的《中国古今官德研究》丛书将“贪官”分为三类:贪渎、权奸、酷吏。研究者认为,贪官的特点是物欲横流、鱼肉百姓、凶残暴虐,表现形式为贪、腐、恶,仅用贪财来概括贪官类型有失偏颇(6月18日《北京日报》)。
不满足于仅以“贪财来概括贪官的类型”,将贪官进一步细化区分为三类,当然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不过具体到上述“贪渎、权奸、酷吏”的贪官分类,显然又给人强烈的意犹未尽之感。
首先,这样的贪官分类是否足以充分涵盖全部贪官类型?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公众反腐意识的不断提高,许多新型腐败进入了反腐视野。比如,各种造成巨大浪费的“决策腐败”,导致带病提拔的“用人失察”腐败,弄虚作假、伪造政绩的“统计腐败”。显然,所有这些腐败现象及其背后对应的贪官,事实上都很难十分准确恰当地归入上述“贪渎、权奸、酷吏”分类之中。
更重要的是,“贪渎、权奸、酷吏”式贪官分类,其背后所依据的标准尺度角度,是否足以充分见证贪官的“贪”本质,同样也让人感到意犹未尽。很明显,“贪渎、权奸、酷吏”所依据的主要是一种道德尤其是传统道德伦理标准尺度下的分类和区别,如它们分别对应的“贪、腐、恶”等三种道德品质,以及“物欲横流、鱼肉百姓、凶残暴虐”等具体道德行为作风。这样一种高度道德伦理化、灌注了强烈道德情感的脸谱化贪官分类,从直观表象上来看,无疑具有非常生动形象的描述和表现能力,但是站在法治高度,就贪官的深层内在本质而言,显然又有明显不足。
我们知道,以法治的标准立场考察,贪官之“贪”、腐败之“腐”,所“贪腐”的,实际上都并不是单纯简单的道德伦理,而是手中的“公共权力”以及让渡赋予了这种公共权力的民众权利,一言以蔽之,所谓“贪腐”也即是,官员权力不能得到公民权利有效制约,前者没有充分服从服务于后者的结果。其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是,官员权力乱作为而直接侵犯公民权利,或者是官员权力不作为而间接损害公民权利。就此而言,贪官的种类及其具体贪渎对象看似花样繁多,如贪财、贪色、贪权、贪赌等等,而从法治角度看,实际上无非也就是两大类,即“乱作为型贪官”和“不作为型贪官”。
相比于道德化的贪官分类,上述基于“权力—权利”根本关系的法治化贪官分类,无疑既有利于我们真正深入认识剖析贪官的腐败本质,也有利于我们不断建立健全“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法治制度,更具针对性地有效反贪防贪,并为“官德”的充分发扬、“凭良心为官”,提供坚实可靠的制度基础。(若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