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贪污12万元,受贿164万元,日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法庭上,他这样进行自我辩护:“这些年来,我是严于律己、本分做事的,从没有过贪污的想法。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投资2.4亿多元,按所谓的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但我只让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小便宜,而对许多其他人送的钱,我都拒绝了……”(5月31日《检察日报》)
“严于律己、本分做事”的结果,是获刑十三年。如果这也叫“严”,叫“本分”,那他的标准也太低了。
“只让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小便宜,而对许多其他人送的钱,我都拒绝了”——“想占点小便宜”,就能收一百多万,要是敞开了收来者不拒,他得收多少钱呀!
最值得玩味的,是这句话:“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投资2.4亿多元,按所谓的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
这句话有点表功的意思——本来按照潜规则,我可以收很多钱,可以发大财,但我没那么做,只收了区区百余万,不错吧?
也有点叫屈的意味——能发财而放弃,在我的位置,我已经做得足够好,却要面临牢狱之灾,这公平吗?
事实上,有这种想法的落马贪官,不止刘治温一人。前几天,挪用公款1个亿、受贿2510万元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原党工委书记郑年前受审,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他这样评价自己:“其实我并不贪”(5月22日《广州日报》);更早一些,甘肃陇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任登宏因也为自己叫屈:“我身边不少有点实权的大小人物都在捞钱,为何我受贿金额不是最多的,却受到法律制裁?”(2009年1月23日《半月谈》)。
“不少有点实权的大小人物都在捞钱”,如果贪官说的是事实,那么,反腐机关任重道远。不过,今天主要不说这个,而重点说说贪官颠倒了的是非观。
什么是“潜规则”?就是摆不上桌面见不得人的规则。而贪官用潜规则说事,可见对其向往,至少是不排斥。
作为一名公仆,无论从你手里过多少钱,该不该漏一分?答案不言而喻。没捞钱,没发大财,那是你的本分,而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先进事迹。如果有机会,我挺想问问他们:“在你们看来,要捞多少钱,才配得上这个‘贪’字?”
“我本来可以捞,但我没捞,所以我还不错”,如此推理之所以得出错误结论,在于“我可以捞”的前提本身就是错误的。在这样的是非观指导下当官,只恨自己捞得少,也就不奇怪了。
如果贪官这么说不是为了减轻罪责故意说歪理,而是其内心真实想法,那么,我想知道这样的想法从何而来?“我应该发大财”,其中的自得与委屈,非常值得玩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