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画
前不久,山东省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因贪污受贿16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刘治温庭审中自辩,“这些年来,我严于律己。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投资2.4亿多元,按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但我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儿小便宜”(5月31日《检察日报》)。
虽然,贪官落马后的种种巧舌如簧言论,我们早已见识过许多,并常常给人审丑疲劳感,但面对上述辩护词,我们仍不得不说,尽管刘治温主观用意仍在自我“洗清”,但客观上,“按潜规则我该发大财”云云,委实又是一句“大实话”,实乃对时下我们所熟悉的许多尴尬“腐败—反腐”现实的暴露和见证。
刘治温手中掌控的“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投资2.4亿多元”,但他从中的累计受贿额只有164万元,占比甚至远不到1%。据此前多省检察机关总结发现,“许多施工单位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而开发商披露的标准则更为惊人,“如果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本就能降低15%”。显然,即使按照上述潜规则中的最低标准——“工程造价的5%用于行贿”,那么2.4亿元投资的工程,刘治温至少也能得到1200万元,“应该发大财”确实不虚。
“应该发”的大财,刘治温并没有发,仅仅“占了点小便宜”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刘治温之所以会深感“委屈懊恼”显然也与这一量刑结果密切相关。而从中,我们又看到了反腐的尴尬现实。
其一,对贪污受贿量刑有日趋宽松、缺乏应有惩戒威慑力度的反腐现实。本来,依据刑法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便可以“处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即使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一般很少直接被判处死刑,顶多就是死缓或无期。这也就是说,如果刘治温当真“按潜规则发大财”受贿千万元,他将面临的刑罚事实上也不会比目前的“有期徒刑13年”更严重多少。
其二,贪官即使腐败也可能做到“腐而不败”。腐败必然落马的概率或“死亡率”并不高是现实,这诚如《人民论坛》报道中曾指出的,“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据著名学者胡鞍钢此前的研究,“中国的‘腐败黑数’至少为百分之八十,即每五个涉足腐败的公务员中,只有一人受到惩处”。既然如此,腐败并不必然意味着被惩处,贪官后悔没“发大财”也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