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村民遍寻蛇踪,死蛇被统一挖坑掩埋(京华时报)
6月1日,十余名北京客在河北兴隆县苗耳村村边,将数千条蛇放生野外,长蛇横行并爬进村民家中,一度在当地引起恐慌,能出动的男劳力全部上阵打蛇。经兴隆县林业公安部门协调,放生客向村民赔偿4万余元。
这似乎已不是什么新闻,某今年5月底,多名石家庄市民赶往市郊鹿泉市上寨乡常河村,将千余条蛇放生,结果蛇或被当地村民打死或不适而亡……放生一再变成“放死”。
从法律的视角观察,《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跨地区放生野生动物有明确规定,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从现实层面看,无序放生一方面会诱发对野生动物的滥捕和非法买卖;另一方面,放生的动物如果属于外来物种,生存下去的可能性很小,对当地物种也会造成伤害,甚至带来生态灾难。
人与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大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方向。放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促进和推动这种和谐相处的关系。但在放生一再变成“放死”的事件中,表现出的却是以人的意志为中心的相处关系,虽然这种意志的出发点或许是善意的,而结果往往会事与愿违——既非野生动物的生存之道,也不被某个局域的自然生态所接受。
放生主要体现在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同时对物种保护和环境保护也有积极意义。当大规模放生既对动物生命尊严无益,甚至暗藏了一条滥捕和非法买卖的利益链,又给区域内自然生态及当地民众带来压力与恐慌,这种善意就会大打折扣。由此不难得出:我们固然需要社会的良善,但任何良善之举都必须观照社会与自然的需要,否则,以个人意志出发的良善就很可能变成“伪善”。
放生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文明进步的觉醒,只是,很多时候意识的觉醒并不代表已掌握了正确实践的路径。无论是出于动物保护的诉求,还是对环境保护的追求,放生都需要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而不能为了满足个人的某种诉求做“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虽然精致得看似文明与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