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律师事务所将可依法在福州厦门设代表机构

时间:2010-09-15 11:21   来源:SRC-423

  中国台湾网9月15日北京消息 国台办新闻发言人范丽青今天表示,《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公布。这一举措是国台办主任王毅在海峡论坛上宣布的惠台措施之一,也是两岸法律服务领域加强交流、促进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

  国台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新华社记者提问:听说大陆有关部门准备受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请发言人介绍相关情况。

  范丽青表示,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准备,《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公布。《实施办法》对代表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向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提交设立代表处的申请材料。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将有利于他们扩大业务范围,为在两岸投资的企业提供实时法律服务。这个举措也是我办王毅主任在海峡论坛上宣布的惠台措施之一,这也是两岸法律服务领域加强交流、促进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台湾网 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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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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