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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出台 释出多项优惠

2011年01月30日 13:55: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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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上午,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图为会议现场。(湖南省台办 李兰 摄)

  中国台湾网1月14日长沙消息 1月13日上午,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围绕鼓励台湾同胞来湘投资、让台湾同胞安心在湘投资兴业和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湘合法权益三大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肇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上,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冯波就立法有关情况作了说明。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共33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实施办法》主要围绕鼓励台湾同胞来湘投资、让台湾同胞安心在湘投资兴业和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湘合法权益三大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包括: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具有资源、产业优势和发展潜力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项目;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及其协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审批或登记台湾同胞投资事项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能够当场办理的要当场办理;台湾同胞投资湖南,享受比照适用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台湾同胞乘坐直接入境航班至湖南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机场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签注;台湾同胞子女可以到湖南的高等学校、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接受教育,就读小学、初中的,享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同等待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台湾同胞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损害其合法权益等。

  陈肇雄在讲话中说,各级各部门要着力为台湾同胞提供产业政策和法律咨询、审批代理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用地、公司上市、融资担保、科技创新、产品出口等问题,促进湘台经贸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

  刘莲玉指出,要高度重视入岛宣传,善于发挥台眷台属、旅台同乡会、台湾湖南商会的作用,把《实施办法》宣传与省情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向岛内民众全方位展示湖南跨越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蓬勃生机。

  据悉,2010年1至11月,湖南省新批台资项目92个,引进合同台资额8.04亿美元,实际到位台资额5.85亿美元。截至2010年11月底,湖南省共引进台资项目2013个,合同台资45.04亿美元,实际到位台资35.31亿美元,居境外来湘投资第二位。湖南正成为台商投资内陆的新热点。(中国台湾网湖南省台办通讯员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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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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