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今后我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含微型)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
近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出台《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敞开大门作出相应规定。
规定要求,市级和各区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
规定指出,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也可能参与采购。另外,规定还指出,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记者 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