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钧:三次分配理论不符合中国国情

时间:2010-07-12 11:04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当收入分配改革呼声渐高之时,部分学者提出可运用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配”机制解决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那“第三次分配”能不能起作用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指出,“三次分配”理论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中国国情,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仍属于“二次分配”。

  潇湘晨报:三次分配的说法最初来源是哪里?

  唐钧:最早提出第三次分配方式的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他指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称为“第三次分配”。他强调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很广泛,它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

  潇湘晨报:“三次分配”的说法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并且这个词汇现在也很热门,您是怎么看待的?

  唐钧:我认为“三次分配”的说法不恰当,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中国国情。从理论上来说,应该肯定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还是属于“二次分配”,并具有与纳税和公共福利支出同样的性质。

  潇湘晨报:为什么捐款和慈善还算做“二次分配”?

  唐钧:从国际经验看,要发展慈善事业,是需要合适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观念作基础的。当我们把慈善事业定义为“第三次分配”的时候,这就意味着它是排在“第二次分配”之后的。按照厉以宁的“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的三次分配理论,上述“可支配收入”显然指的是“税后”收入。按照这个理论,政府对慈善捐赠不免税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了。

  潇湘晨报:我国能否利用这种“三次分配”来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呢?

  唐钧:为什么美国人这么愿意捐助慈善或公益事业呢?这恐怕不是用“习惯和道德的影响”就能够解释的。在发达国家,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可以归纳为“一疏二堵”。一疏,是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二堵,是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一个成熟的社会都会给予公民和企业两种选择:公民和企业可以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税收交给政府,然后通过“税收-财政-公共支出”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同时,公民和企业也可以将自己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通过“社会捐款-慈善基金-慈善事业”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然而国内捐赠制度缺位,政府对捐赠和慈善机构都不予免税,这种慈善事业能形成我们所期望的资金规模吗?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吗?

  潇湘晨报:在您看来,我国的社会捐赠和慈善事业发展不起来的原因在哪里?

  唐钧:中国在经历了长达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和长达20年的以GDP为目标的经济增长时期之后,惯性使然,政府依旧以“全能政府”为己任,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譬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内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只有在企业年度应纳税额3%以内部分的才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却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潇湘晨报: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让社会捐赠以及慈善事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呢?

  唐钧:中国的老百姓是慷慨的,是充满爱心的,这在历年来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都有充分的体现。政府应通过免税以及其他制度安排促进和鼓励国民在“再分配”领域发扬爱心,并“让出”部分公共领域让民间组织发挥其再分配的作用,而且这些范围应该越来越大。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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