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新政”应指向原因而不是结果

时间:2010-03-25 09:42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被国务院退回,从目前公布的内容来看,如果是真的,属情理之中,如果不是真的,也应该被退回,只是不知道这样的“收入新政”是否有“紧张修改”的价值。

  从这个方案公布出来的基本结构上看,即使不了解其中细节也能够清晰地感觉出来,这个“新政”的瓶子装的还是旧酒,最大的问题就是它是指向结果,而不是指向原因的。

  这个方案回避了巨大收入差距、不合理收入分配格局所产生的根源,试图通过税收、转移支付、涨工资这样的技术性手段去解决中国目前存在的在收入分配方面的结构性问题。

  并不是所有的“渐进”都应该被不假思索地加以赞美,“渐进”地跨越深渊就不值得鼓励。

  “收入新政”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增加农民收入。只要是农民,通过转移支付只有可能消灭极端穷困,或者保证最低生活标准,而不可能让他们富裕起来,只有城市化,只有把农民从农村地区、从农业部门赶快转移出来,才可能真正提高他们的收入。城市化靠的不是口号和理念,靠的是制度创新以及源于这个良好制度的经济增长。不打破行政垄断,不把国有企业从竞争性经济领域退出来,不解除政府部门对经济活动的不合理管制,用管理取代管制,想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是根本不可能的。

  “收入新政”的第二部分是增加对低收入居民的扶持,这种扶持只有在“标本兼治”的情况下才值得赞美,如果没有治本之策,我们很难对这些“治标”的技术性手段感到由衷的高兴,因为我们知道,尽管收入分配格局已经扭曲到如此的地步,但我们在目前依然无法预期收入分配格局的根本转变。

  “收入新政”的第三部分是提高工资性收入。对这样的措施能够感到兴奋的恐怕只是那些生存于行政垄断性质的体制内部门的幸运者,因为只有他们的工资水平才能够被政府的“有形之手”操控,而对于那些工资水平由市场、由竞争、由供求来决定的开放的市场化部门来说,除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私有产权,除了给他们一个高效严明的司法系统,除了给他们创造一个在公平的规则下自由竞争的商业环境,除了减轻他们沉重的税务负担,除了解除施加于他们身上的不合理的经济管制,除了向他们开放被行政垄断控制起来的经济领域,他们的收入水平怎么能够提高呢?

  “收入新政”的第四部分是个税的调节。现在的问题是,原本是用来平抑收入分配差距的个人所得税成为了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元凶。伴随着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日趋严重,中低收入者承担了大部分个人所得税,我们不是在“劫富济贫”,而是在“劫贫济富”。

  也许许多思想“成熟”的“智叟”认为,中国的事情很复杂,需要时间,问题是这些技术性手段还能争取来多少时间,争取来的这些时间是做什么用的,为未来改革的攻坚创造条件,还是尽可能多地延缓真正改革的到来?

  改革进行到现在,要想深化,绕开既得利益集团已经不可能。想让时间的流水去消融既得利益集团这个“钟乳石”,是逃避,是装天真,这个“钟乳石”只能够在时间流水的滋养下越长越大。

  在目前这样的改革攻坚阶段,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耐心,更需要危机感。推进中国的改革,我们缺乏的不是智慧,而是勇气。 (卫志民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中国经济与政治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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