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从三方面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时间:2010-02-04 14:46   来源:新京报

  鉴于新股发行泡沫化现象日趋严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一次走向前台。新年伊始,证监会确定“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为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之一。近日,证监会又牵头组织了“新股发行体制与改革研讨会”,就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问计各方。

  毕竟这次改革只是“微调”,市场化发行的方向不会变。因此,笔者建议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一是从询价机构着手,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避免询价机构肆意抬高询价报价。根据目前的定价机制,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由询价机构进行网下询价,网下询价结果最终决定了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而新股发行价格之所以越发越高,询价机构“居功至伟”。

  为什么会询出这样的结果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询价机构的胡乱报价有关。一方面,为了保住网下配售的资格,询价机构往往会报高价;另一方面,询价机构与保荐机构之间相互捧场,人情报价,这也导致了发行价格的走高。尤其重要的是,询价机构无需为自己的高报价承担责任,最后的申购价格区间是统一的,在询价申报中的高报价者,无需用高价购买股份。相反,低报价者则有可能失去参与网下配售的机会。如此一来,机构询价往往都会报出高价。

  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询价机构的询价报价与配售认购价相统一,询价报价即为配售认购价。在确定有效报价后,报高价者按高价认购配售股份,报低价者按低价认购配售股份。而二级市场发行价格,则按网下询价的加权平均数来确定,或按有效询价的最低报价来确定。

  二是杜绝发行人一味追求高价发行的圈钱心理。规定发行人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发行与新股份额相同的认沽权证,允许投资者在新股破发的情况下,将股票卖给发行人。在这种市场机制下,发行人盲目追求高价发行就会遭受挫折。因为一旦破发,发行人就要赎回所发行的股票,所圈的资金也将被迫吐出来。

  三是约束承销商因为追求高额承销费等个体利益而抬高发行价格的行为。承销商的承销费用通常是与融资额相对应的,融资额越大,承销费就越高。于是,承销商为了追求更多的承销费,一味抬高发行价格,导致大量超募资金的涌现。因此,为抑制承销商抬高发行价格追求高额承销费的行为,建议超募资金不纳入承销费的计提范围。同时,针对当前创业板中某些承销商(也是保荐机构)又当股东又当保荐人、承销商的做法,规定券商只能二选一,要么当股东,要么当保荐人或承销商。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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