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PE/VC)是一种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投资、并将产生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形式,一般将投资企业成熟期与创业期的股权投资分别称为“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简称PE)”和“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两岸PE/VC业的交流与合作不仅可以为该行业提供更多商机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可更好地服务于两岸新兴产业和企业的快速成长。
一、基本情况
台湾股权投资的发展早于大陆,1980年代初VC业开始萌芽,但1995年后才迎来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台湾VC业投资大陆也是在此之后才开始。1996年汉鼎创投集团在北京设立分公司被看作是最早进入大陆市场的台湾VC机构,此后普讯、富鑫、中经合以及怡和创投等岛内知名VC机构纷纷募集新基金,抢占大陆的创投产业商机。在此阶段,台湾VC在大陆投资均属于初期的试验性投资,规模不大,投资标的多是小型软件研发、技术开发公司,或与著名大学、实验室、育成中心合作,投资创业育成公司。
当时台湾当局对台资直接投资大陆尚未放开,大陆也缺乏外资VC的退出机制,台湾VC业者多以迂回投资方式进入大陆市场:一种是在岛内募集创投基金后,在境外设立VC公司,再将从台湾募集的创投基金转投大陆的VC公司;另一种是在第三地成立VC公司后,再与大陆被投企业协商在境外成立被投企业的控股公司,将岛内募集的创投基金投资在该控股公司,便于基金资金的退出。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投资大陆的台湾创投业中有相当部分是国际PE/VC鉴于大陆政策法规及人脉等因素,先投资台湾VC再进入大陆。
2000年两岸投资环境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台湾VC业受地域和产业规模的限制此时发展已达到顶峰,当时台湾约有140家VC公司,岛内市场已趋于饱和,很难在短时间内有大的突破;台湾当局也放松了对创业投资的限制,允许其向大陆投资;再加上台湾当局取消了VC业20%抵税的优惠政策,使得台湾当地创投机构纷纷将注意力移至大陆。2001年5月,台湾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组织的由53家较大VC公司组成的“创业投资考察团”抵京,开始对北京、上海、无锡、苏州等城市实地考察;北京创业投资协会与台湾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确定进一步加深两岸创业投资合作和交流的伙伴关系,双方承诺发挥各自优势,互为联络,推动和促进两岸的投资合作在机构规模和人员上的提高。9月起大陆正式实施《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明列了外资创投资金的退出机制,其产生的效应被业者称作是开创了“中国创业投资元年”。
2002年台湾的民进党当局紧缩了台湾创投业投资大陆的政策。当年底核定了“开发基金投资创投合资协议书”,规定所有开发基金参与投资的创投事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大陆地区的公司,并开始全面清查30多家已投资的创投事业。“间接投资”是指创投事业通过持股超过 20% 的控股公司或基金投资大陆公司。以台湾当局为主导的台湾开发基金是最大的创投机构,至2009年共投资了54家创投机构,共计约92亿新台币,由此孵化和引导的上市公司市值达到2.4万亿新台币。开发基金除了投资创投企业以外,在直接投资扶植与引导台湾科技产业发展方面也发挥了重要功能,其中台积电是台湾开发基金比较成功的直投案例之一。台湾许多创投企业的资金都来源于台湾当局的开发基金,因此该规定对台湾创投进入大陆产生消极影响。
这段时期大陆方面却在开放和规范PE/VC业者方面出台一系列有利的政策。2003年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出台《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推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开始实施,2007年2月《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的通知》正式出台,6月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这些政策的陆续推出大大加速了大陆本土和外资PE/VC业者的成长和进入,但台资PE/VC业者却在这段时期错失良机。
2008年国民党重新在台执政后,为松绑台湾金融业投资大陆营造了较有利的环境,而VC赴大陆投资仍受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限制:“在大陆地区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属禁止赴大陆地区投资项目,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赴大陆地区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台湾VC业者也只能继续沿用以前做法,通过第三地到大陆开设“财务顾问咨询公司”,而非实质上的“创业投资公司”。直到2010年2月台湾当局才将岛内VC公司自投资大陆产业的负面表列中移除,台湾VC业终于能正大光明地投资大陆。但此次开放创投业投资大陆也只是企业背景的创投西进不受限制,而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创投仍未开放投资大陆。(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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