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券商业务创新 监管不能失守

2012-12-21 09:07     来源:经济新闻     编辑:范乐

  证券行业的创新举措近期密集公布,其中包括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

  业务创新可以开拓新的创收渠道,无疑是为券商所期盼的一个目标。券商如能做到多元化经营,建立起“东方不亮西方亮”的经营机制,就可以改变“看天吃饭”的被动局面。但是,我国的券商业务创新一直难有突破,现在所提倡的业务创新,更多的体现为监管层的引导。当然,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之下,券商的业务创新必定向相邻的金融行业拓展。

  目前,我国的金融理财产品市场规模巨大,在银行储蓄利率还未实现“市场化”的背景下,储蓄的低利率甚至负利率使储户承受着隐性的利益损失,而利率可以由发行人自行设定的金融理财产品受到了投资者的普遍欢迎,不仅银行大量发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热衷此道。如果券商通过创新机制的确立能够获得理财产品的代销资格,那么券商营业部就可以像商业银行的网点一样,代销这种金融产品,从中收取佣金。

  但是,当券商摩拳擦掌准备进入理财产品代销这一领域时,首先必须看到的是目前理财产品市场的现状。现在市场上的部分理财产品,已经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了很大的损害。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在销售时吹得天花乱坠,却无法实现承诺,从而不断在社会上产生纠纷。最近华夏银行、工商银行等接连发生的理财产品代销纠纷,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的发行与运作因为缺少严格的法律规范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实。银行管理失控给一些具有非法集资性质的理财产品提供了市场,这个责任是推卸不了的。某些银行为了收获一些代销佣金而出卖银行信用,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那么,当券商挤进这一领域时,又有什么样的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情发生呢?

  日前,针对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发生的一系列问题,银监会已在商业银行系统展开排查行动,要求规范这一市场。这是银监会采取的“补牢”措施,显然有利于净化市场。对此,管理部门有必要吸取商业银行的教训,对券商代理理财产品业务制订严密的监管措施,杜绝“飞单”等事件在券商领域重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管理部门具有积极推进券商业务创新的思维定势,担心过于严格的监管会妨碍创新,因此这方面的准备工作似乎做得还不够充分。在缺乏严密的监管措施的情况下,如果由券商匆忙接过理财产品的代销业务,结果会发生什么事情,无疑是令人担忧的。

  券商开展业务创新,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券商作为一个“在商言商”的商业机构,从市场中寻找各种盈利机会也是具有正当性的。但是,由于券商身处的资本市场关涉千百万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当它积极开展业务创新的时候,严格的监管决不能失守。而当监管部门成为券商业务创新的引导者的时候,监管功能必然会相应地削弱,为了业务创新顺利推进,监管部门不仅可以对其进行政策上的倾斜,而且对其已经出现的一些违规情况也容易手下留情。社会应该鼓励和支持券商业务创新,但监管部门却必须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它们在创新旗号的掩护下侵犯投资者利益,给市场的安全运行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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