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前“调查局长”叶盛茂泄漏洗钱信息给陈水扁家,台北地方法院以图利、泄密等罪重判他十年,另将陈水扁、吴淑珍、陈致中及黄睿靓等陈水扁家成员在内的七人,移请台湾检方侦办共同“洗钱”和泄密罪嫌。
台媒《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论说,台湾“法务部调查局局长”,可谓是打击贪渎及经济犯罪最重要的领导,竟以泄漏犯罪信息给具有嫌犯身分的台湾地区领导人,而遭判处重刑,实在是台湾的耻辱,“司法”的悲哀。
此案在构成何种犯罪、处理程序,乃至与台湾“特侦组”侦办中的陈水扁家犯罪的关联性、以及审判应触及的深度等各方面,或有仁智之见;但判决中呈现出来的叶盛茂和陈水扁家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调查局长”在政治权力体系中种种丑态,却是彰明昭著,无可争议。此案诚是台湾“司法”界的奇耻大辱,应可唤起全体检调人员自我警惕,而成为“司法”风气与体制革新的起点。
判决中指出,早在2006年12月间,叶盛茂就已经将调查局获得的陈水扁家海外“洗钱”的信息通知陈水扁;而当年十一月间,吴淑珍已经因为“公务机要费”弊案被起诉,陈水扁也成了“潜在被告”。在此情况下,叶盛茂身为“调查局长”,岂能推称不知道泄漏信息的严重性?叶盛茂辩称,他是向台湾地区领导人报告情资云云;言下之意,这是一种“效忠”行为。法院对此仅以一句“显不可采”加以驳斥,未予深论。然而,这正是叶盛茂和许多公务员观念偏差的关键所在,必须辨明。
叶盛茂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其效忠对象应是法规,行政官员在执行职务时,固然须奉行上级之命令;但当任何人有违法之嫌时,那怕是“总统”,都是“执法”的对象,不能与效忠混为一谈。因此,叶盛茂获得陈水扁家“洗钱”信息后,本应就陈水扁可能涉及犯罪的部分,依法展开调查;而另就陈水扁依然担任领导人执行职务的其他部分,仍然听命于他。叶盛茂混乱了这个分际,遂有“向嫌犯陈水扁报告陈水扁家‘洗钱’信息”是“向领导报告情资”的错误认知。
社论说,判决也认定台湾“调查局”查缉中的花莲三栈溪案,叶盛茂同样泄漏给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这又如何以“效忠”自解?叶盛茂的行为,明显地是以政治权力体系里的仆从自居,背叛职责,出卖节操,以侦查机密当作政治进献,来换取当权者的照应。叶盛茂岂仍有脸以“效忠”自辩?
社论说,陈水扁家接获叶盛茂的报告和私自交付的公文后,陈水扁查知还有一笔美金一百九十余万元的海外款项未被冻结,随即展开行动,汇款给吴澧培。法院认为,这笔钱根本不是什么“台独建国”基金,并认为吴及陈水扁家成员亦是共犯,一并告发移请检方侦办。这部分,“特侦组”已经侦办在案,将来“特侦组”的看法是否与本判决相同尚未可知;但由判决所显现,陈水扁家是在发觉犯行已经到了纸包不住火的地步,方始紧急汇款,并谎称是“台独建国”基金。这种辩解的可信度如何,可想而知。而叶盛茂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纵然算不算图利陈水扁家或有法律上的争议,但事实上他帮了陈水扁家大忙,恐怕是无可争议的。
社论最后说,叶盛茂被判重刑,他一定会上诉。或许“上级法院”另有看法;但是,叶盛茂以台当局“调查局长”的身分,将“第一家庭”可能涉及犯罪的信息和公文交给陈水扁,则属确定的事实,诚是司法之耻;而又因叶盛茂之泄密,后来导致陈水扁挟持“大选”,灾难迄仍方兴未艾,则叶盛茂更是罪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