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问题是经济领域最基本的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所处的地位、所占的比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代中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国实行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具体的经济成分由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组成。经过1953年至1956年的社会主义全面改造,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占全国经济的比重从1952年的 21.3%跃升到 1956年的92.9%,公有制体系基本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则作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的经济成分而受到排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20年来的发展及其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对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二
30年的改革历程,有两条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一个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个是共同富裕。公有制经济一直居于中国经济的主体地位,牢牢掌控着中国经济的命脉与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在改革中,我国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为着眼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新公有制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结构调整,在保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赋予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以市场主体地位及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市场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所有制的改革,触及到的一个重大课题是,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究竟应以什么样的速度发展?应在什么范围内存在并发挥作用? 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被第一次提出。 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非公有制经济在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税收入、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艰辛探索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搞私有化或“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30年,是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由弱变强的30年,是我国逐步摆脱低收入国家,不断向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迈进的30年。 30年间,年均9.8%的经济增长速度,使中国的GDP从1978年的3645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超过30万亿元。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下的2008年,中国经济在困难中保持了9%的增长速度,对于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20%。中国经济迅速崛起的实践证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和理论体系,明确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为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特点的必然选择。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顺应了时代潮流和人民愿望。实践证明,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是经过当代中国发展实践检验的最现实、最有效的选择。
当代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扎根于当代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愿望、适应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必然选择。(王大超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