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现代化中的人文关怀
解冰(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在2011年的最后一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交2012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连同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国在过去一年,着力对刑法两大法典进行修订,旨在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从国权主义刑法向民权主义刑法演进,彰显出中国政府在跨越式发展背景下日益倾注的法律人文关怀。
中国从1979年7月6日颁布第一部刑法典以来,已经先后颁布2部刑法典,27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单行决定,8个刑法修正案,还有若干个立法、司法解释以及附属刑法。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是1996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而《刑法修正案(八)》则是自1997年10月1日有此法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但无论是从修正的范围上还是从修正的幅度上,都远远超过了刑法修正案中每一次刑法修正的规模,此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频繁修法的根本动力在于中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推动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变化。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过去的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中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中的犯罪状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法典已经不适应(或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可谓是“带病上岗”。当今中国社会正进入了现代化发展的高速轨道,跨越式发展也产生了诸如破坏环境与危害自然生态的新型犯罪等,中共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这需要全新的刑事法制来应对。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以刑法现代化为目标的刑法典大修,其核心是既要依赖于刑法的威慑性、严厉性来维系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注重保障民权和民生等,即,体现“宽严相济”的现代法治理念。
第一,废止了刑法中13个罪名的死刑。从商鞅时代起,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重刑主义国家。 这种重刑主义的传统对中国现代化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制度,对它的依赖已经成为中国刑法的一种惯性思维。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被修订到最终达到了68个之多,成为了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除了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刑主义,在过去几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处处可见重刑主义的影子。这在中国自1982年以来历次的严打活动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近年来,中国持续研讨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问题,并在司法活动中进行实践。本次修法废除的13个死刑罪名虽然都是实践中很少适用的非暴力性质的犯罪,但却是中国第一次真正在立法上废除部分罪名的死刑,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可以想见,以此为起步,从今以后,在中国死刑可能不再是一个或者说主要是一个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一个怎么逐步废除的问题。
第二,注重了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过去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长期坚持国家本位的刑罚观,更多的强调对国家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公民个体利益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国家立法开始保护国民的权益。例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社会较多争议的“非法证据排除”,“拘留、逮捕可以不通知家属”,“律师行使辩护权”等条款进行修改,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细化了法律对公权力的制约,进一步彰显了立法的人文关怀。而《修正案》(八)中,对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实行从宽制度,尤其是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制度,是1949年以来中国刑法中首次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此外,对怀孕的妇女也同样规定应从宽适用缓刑。与此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探索试点推行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将适用监禁刑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犯罪人一方面能在一个较好的环境下重新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又不会因为对社会的不适应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体现从犯罪的一般预防到特殊预防的立法思路,等等。
第三,强化对民生的保护。跨越式发展不仅给中国经济也给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带来显著变化,同时也对环境和自然生态与人的和谐共处提出新的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中国将民生问题摆在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国家立法也更多的关注于普通民众的利益,加大对民生的保障。例如针对近几年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一些行为,《修正案》(八)中增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等新罪名,用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扩大特殊累犯和限制减刑等手段,加大对部分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将过去只需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以及对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的修改等,通过法律规范将弱势群体的利益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并以刑罚的手段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将对弱势群体的“政治关心”转化成“法律关怀”,体现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权主义刑法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