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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再审 多项内容作出调整

2011年06月03日 22:06: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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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中新社记者 任晨鸣 摄

  综合报道,继今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多项内容作出修改后20日再次提请审议。与初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对醉酒驾车犯罪界限、满75岁老人不适用死刑、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等多个方面,或作出改动,或增加了新内容。

  提高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开始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明确死缓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并提高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释。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根据这样的规定,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建议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的部门提出,不得再减刑的规定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建议保留刑法原来对这部分人可以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

  经研究,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将原来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不增减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数量

  草案初审稿明确规定了减少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赞成草案的规定,但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对其中的有些犯罪是否取消死刑需要慎重,建议减少一些取消死刑的罪名;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还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考虑到草案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是与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并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这次以不再增加或者减少为宜。据此,草案二审稿维持了此前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8月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提出要取消现有的13个死刑罪名。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