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就是引发全国震惊的“赵作海案”。此案让人们立刻联想到的是刑讯逼供,从而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该如何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
“受‘赵作海案’的启发,今年我和浙江代表团的一些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司法化构建审查逮捕制度的立法议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说。
现状:审查批捕阶段无提审,易引发刑讯逼供
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能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但逮捕又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恰当,就可能会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陈云龙说,现行审查逮捕程序存在一些问题,这首先表现在,检察机关单方面审查侦查机关的报捕材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全面获取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无罪的证据,无法及时发现侦查环节的刑讯逼供行为。
陈云龙说,湖北的佘祥林,他的口供互相矛盾,而且身上有多处伤痕,这说明在获取口供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但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提审佘祥林、没有当面听取佘祥林的供述和辩解,“从而失去了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最佳时机,为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此外,现行审查逮捕程序表现为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报批程序,未规定律师参与程序,以及逮捕决定后的救济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等行为难以纠正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