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讯问再批准逮捕,及时发现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陈云龙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获取案件信息的方式,对办案实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帮助检察官复核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解决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证据与事实疑点,避免造成错捕。其次,从侦查控制角度来看,讯问在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关于侦查活动信息的动态交流、反馈机制,可以弥补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信息上的不对称,帮助检察官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扩大了侦查监督信息的来源途径。
陈云龙说,讯问的案件范围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有无犯罪事实、有无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违法的;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这样一来,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且可以防止侦查机关以讯问代替侦查、获取口供。”陈云龙认为。此外,陈云龙还建议,法律还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审查逮捕时可以听取律师的意见;重大特殊案件,审查逮捕时可以举行听证程序;明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享有救济程序等。(廖小清 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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