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和在贫困地区开办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在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4、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7、在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
8、在我省长沙市、岳阳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在长沙市、岳阳市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在长沙市、岳阳市兴办属于: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在我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下同)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
10、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
1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13、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5、从事能源、交通(货运)港口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经省经以上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17、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征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和场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