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外来投资企业出台的海关、进出口、加工贸易等政策

时间:2009-02-23 14:56   来源:海峡飞虹

1、对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我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已设立的上述项目以及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家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我省对发展加工贸易的建设用地,在地价和税费上给予优惠。对加工贸易发展较快的地市,有关部门在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展销会摊位、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审批和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设及输"免税证明"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4、凡进出口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获得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

  5、企业通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产生的利润,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净利润的3%提取奖金。

  6、来料加工: 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用于加工返销出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散件和包装物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7、进料加工:

  ①专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②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予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③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免领进口许可证;对签有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对进口料件予以免税。

  8、对被海关评定为A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且符合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简化管理程序。

  9、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工厂。凡经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为加工出口成品,进口料件批量大、品种多,为降低成本,可向海关申请建立备料保税仓库,并由海关按照《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0、对出口企业为履行出口产品合同,由外商免费或有偿提供用于出口产品的辅助材料,在规定的78种辅料品种范围内,进口辅料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免予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范围。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经海关核准的78种辅料,均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但需核发登记手册。

  11、经国家批准后的出口加工区,实行"境内关外"管理体制。对区外运入区内的物资,视同出口,按规定予以退税;对区内运往区外的产品视同进口,按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的加工增值不征收增值税。

  12、暂停加工贸易进口食粮、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进口配额管理,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

  13、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

编辑: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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