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量,但不得用于购汇。
2、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 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比例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自主决定。
3、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低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4、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5、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6、试行进料加工差额核销。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由于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料款先由外商垫支的,经外汇局调查批准后,核销时,可允许其直接在出口产品总价中低捉料款,凭进料的进口报关单正本办理差额收汇核销。
7、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对一些确因时间或对政策理解不透彻而没有按时办理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地办理外汇年检,以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业务的正常运转。
8、下放对外商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外汇存款,只要在外汇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允许转为定期存款。
9、简化内部手续,调整外债项下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将原定结售汇金额200万美元以上需逐笔上报长沙分局的规定调整为500万美元以下,合规、合法的正常结售汇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审批。同时200万美元以上的结售汇业务逐笔报长沙分局备案,对违规和超出现有法规、档规定的项目采取个案报批。
10、取消外债项下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