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经济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内优先发展汽车、机电一体化、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可以选择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在经济区投资兴办工业,创办科研、信息研发机构,投资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成片开发工业与科技园区。入区企业的生产场地可采用受让、租地、土地入股、租赁厂房等方式。
所有准入的外来投资必须办理的计划、国土、规划、工商、税务、建设、房产等手续,在外来投资业主按要求做好有关申报资料的准备后,均由经济区管委会招商部门全程代为办理。
经济区管委会招商部门代表经济区管委会“一个窗口对外”,负责外来投资的引进和与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络。
经济区管委会对入区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服务。所有来经济区进行行政执法和检查的部门,应通报经济区管委会,并在管委会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入区企业。所有准入企业的建设必须服从经济区统一的规划管理。
经济区内的工业生产用地实行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由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入区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产业、员工需求量和创税能力予以优惠。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拍卖出让。对公益性投资和影响较大的第三产业项目所需用地实行招标挂牌出让。
对先期在经济区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其地价可特殊优惠。凡在经济区内投资独立建立工业园区和大型工业项目,土地供应价格可实行一事一议。
入区企业申请生产用地数量,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创税能力和安置人员数量商定。
凡生产型外来投资企业在照章纳税后,由经济区财政局按其入库国税本级分成收入的25%和入库地税本级收入的20%给予奖励。连续实行3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入股投资在经济区兴办工业企业,其税后利润在剔除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后用于自然人股东分红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经济区财政局在企业分红年度起连续5年返还本级留成部分。
外来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在经济区再投入建设的,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入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其中投入到出口(产品出口量在70%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全额退还。
经认定的个人或单位所有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有效评估部门评估后,可以作为注册资本,作价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最高可达35%。
所有进入经济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有关证照、年检除缴纳工本费外,由经济区管委会代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服务性收费除外)5年。期满后,其应依法缴纳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档标准执行。
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报建所需费用由管委会负责(养老统筹金和质监费除外)。配套的生产服务用房按国家政策最低档收取报建费。
经济区管委会对外来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的税外费实行收费卡制度,统一由经济区管委会财政局代收上缴本级财政后,再向相关职能部门分解。
经济区管委会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①引进生产型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引进第三产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③引进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按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必须先由经济区管委会财政局和招商部门审计其计奖基数。
本经济区区域外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金、设备和其他资本投入本区的统称为外来投资。
外来投资者在享受本经济区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台港澳地区和其它国外客商,其优惠政策按《湘潭九华经济区加快湘潭(台湾)工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经济区管委会将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的变更对本办法适时作相应调整。
台湾工业园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投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台资项目。园内优先发展汽车零部件、钢材深加工、机械制造、新材料、电子、电器以及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可以选择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在园内投资兴办工业,创办科研、信息研发机构。
凡进入湘潭台湾工业园购地建厂的台资工业企业,按特别优惠地价8万元/亩供地(含“七通一平”,即通上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平整场地),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供地价格作相应的调整。企业购地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分别达到12万元/亩、9万元/亩、6万元/亩,由九华经济区管委会分别返还购地款的100%、50%、30%;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供应价格可实行一事一议。
进入湘潭台湾工业园的台资工业项目报建费,除养老保险统筹金和质监费外全免。
九华经济区可为台资企业提供厂房租赁、员工培训和产前配套等全方位服务。
财政优惠政策,凡入园的台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湖南省政府的优惠政策外,九华经济区管委会还给予特别的奖励,即企业依法纳税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30%返还给企业,连续3年不变,用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研发投入。投资生产汽车零部件企业,按50%返还,连续5年不变。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或国家级优质产品、省级优质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有功人员3万元、2万元、1万元。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优势产业集群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开发核心技术的力度,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符合国家规定的优势产业集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年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鼓励以商招商。对已入园的台资企业引进的工业项目,在企业产生税收后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引资人奖励,奖励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土地。
港澳地区及其它国外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湘潭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