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群众是这些支持、帮助和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考虑到今天的西藏脱胎于落后的封建农奴社会, 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差,以及高海拔的自然条件,长期以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支 持和帮助。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央先后召开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全国人民的积极帮助下,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西藏的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 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在国家统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中,拉萨市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幸福指数最 高的城市。
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西藏在全国率先实现学前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15年免费教育。人口素质明显提升,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15周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
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工业和基础设施不断发展,建立起包括20多个门类、富有西藏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以水电为主,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多能互补的新 型能源体系全面建成。以公路、航空、铁路、管道运输建设为重点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完善。2014年,基本实现县县通公路,青藏铁路延伸线拉萨至日喀则 铁路建成通车。已建成通航机场5个,8家航空公司在藏运营,开通国内航线45条。遍布全区的光缆、卫星和长途电话网全面建成,县以上基本实现3G通信技术 全覆盖,基本实现乡乡通宽带、村村通电话。
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西藏经济逐步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目前,西藏已经融入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商品源源不断进入西藏,西藏特色商品也大量进入全国乃至世界市场。
(四)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藏语言文字得到有效保护。教育系统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主要课程用藏语授课。中学阶段同时用藏语文和 汉语文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中学开设藏语文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可以使用藏语文答卷。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藏文编辑系 统、激光照排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得到广泛应用。藏语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西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 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国家在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 全国各地公民中推广、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西藏自治区制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等,加强文物保护。现代公共文化日益普及,所有村都有农家书屋、所有藏传佛教寺庙都有寺庙书屋。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保障。西藏存在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宁玛、噶举、萨迦、格鲁等不同教派。各民族宗 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实现了真正的宗教宽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 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通过《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活佛转世。 西藏民主改革以来,已有60余名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批准认定。
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经验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在西藏改革开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西藏实际的。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前提是必须坚持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行统一与自治的有机结合。首先,统一是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集中 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脱离国家集中统一的自治, 势必造成民族的分裂。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国家代表各民族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各民族自治地方有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义务。
西藏处在反分裂斗争前沿,长期面临着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干扰和破坏。十四世达赖集团出于“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不仅对西藏的发展进步视而不见,而且极力抹 杀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试图否定西藏走上的正确道路。多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的“藏独”诡计一直在不断变化。无论十四世达赖集团的面目如何掩盖,本质都是 要把西藏分裂出去,实现“西藏独立”,最终脱离国家的统一领导,脱离祖国大家庭。这是从本质上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否定,既不符合中国的历史、现实、宪 法、法律、基本制度,也不符合地方的历史、现实和民族关系,更有违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依照宪法和民族 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原则,必须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规划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必须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 民族精神, 最大限度地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打击国际敌对势力和十四世达赖集团的渗透、破坏和分裂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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