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 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西藏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西藏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现实需要的充分考虑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早在远古时期,生活在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就在开发青藏高原过程中与周边民族,特别是黄河流域远古文明的开发者 建立了密切联系。公元7世纪前半叶,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诸部,建立起吐蕃王朝,并与唐皇朝建立以联姻为基础的甥舅关系,进一步密切与中原的关系。9世纪 中叶,吐蕃王朝崩溃后,青藏高原进入分裂割据时期。13世纪,在各民族空前大统一的历史进程中,西藏正式纳入元中央政权管辖。之后,明、清、民国依据历史 和宗教情况,在规定西藏地方行政机构、决定和直接处理重大事务的前提下,基本保持了当地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广泛任用当地僧俗上层管理地方事 务,给予地方政府和官员较大的自主权。同时,西藏地理环境特殊,高寒缺氧,交通不便,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以藏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聚居区。新中国成立 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平解放西藏。依据地方实际,中国共产党决定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既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地区历史和现实的尊重, 也是西藏地方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实践,使西藏实现了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的历史巨变 自治区成立5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西藏得到贯彻和落实,政治、经济、文化均取得伟大成就。
(一)各项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西藏,各族人民共同享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各族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人民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基层民主建设不断加强。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选举产生村民 自治组织。
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西藏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地方传统节日列入法定节假日。
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 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公务员法规定,民族 自治地方录取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西藏自治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在全国高考录取和国家 公务员考试中,藏族等少数民族都享受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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