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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将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2014年12月25日 16:05:00 来源:沈阳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12月24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沈阳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中,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与此同时,沈阳还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按照要求,2015年底前,沈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2016年底前,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记者孙明鑫 通讯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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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学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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