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热点聚焦  >   诚信  >   诚信理念  >   正文

司法公信引领社会诚信

2014年12月18日 09:2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访谈对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院长 胡盛源

  综治周刊:贵院“树公信促诚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提出,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

  胡盛源:经调研发现,近年来,因债务人“跑路”等失信行为引发的借贷纠纷等,呈现出案件绝对数和标的额均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三年来,此类案件受理数分别为478件、559件、665件,对应标的额分别为2870万元、5796万元、10492万元。受理的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失信犯罪案件,每年呈20%速度递增。与此同时,义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现象,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这与社会诚信缺失、征信系统不健全密不可分。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对诚信社会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新期待,经过两个多月的调研和先行准备,我院出台《关于开展“树公信、促诚信”活动,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司法诚信、诉讼诚信、社会诚信”三位一体的诚信工程建设。

  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公正司法、诚信司法,打击失信行为和失信犯罪,充分发挥法院裁判对社会价值观评估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突出司法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推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诚信环境。

  综治周刊:该项活动是如何推进的?

  胡盛源:为了组织开展好此项活动,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日常工作和宣传策划工作。各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整体推进的原则,结合具体业务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社会诚信建设涉及面广。我们在实施中,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政协、公安、金融、工商以及民间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组织的通力协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认同。

  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一条新路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失信信息披露过程中,我们要求坚持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不得侵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我们把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情况,纳入年度先进集体推荐考评的范畴,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督导和阶段考核,给予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

  综治周刊:有些人可能认为,法院的职责是审案子,开展“诚信工程”是副业,有树形象、赚吆喝的嫌疑,您怎么看待这种疑虑?

  胡盛源:社会诚信建设与审判工作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从表面上看,法官就是开庭、办案子,但是无论从法官个体,还是从司法机关整体来看,法官和法院不应仅仅是机械地办案,还需要通过个案的公正审判,弘扬价值、树立导向。

  关于是不是树形象、赚吆喝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在开展这项工作之初,也有这样的顾虑。但我们希望并且相信,通过一点一滴的积累,最终各种工作措施慢慢显示出来的工作成效,会得到诉讼当事人、全院干警以及社会各方主体的认可、理解和支持。

  7月15日,漳平市委书记赖招源对“树公信、促诚信”活动作出批示:“很好。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法院创新开展具有漳平市特色的活动,要求把此活动组织开展好,并不断总结经验,提升活动工作内涵,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创出工作品牌。请相关部门予以大力支持配合。”

  漳平市诚信促进会会长陈永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作为诚信社会建设的有益探索和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社会信用管理水平、营造诚信自律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的标杆作用。

  综治周刊:下一阶段,贵院将如何健全和完善这一工作?

  胡盛源:我院将诚信建设引进司法实践层面的时间并不长,尚属于摸索试点阶段。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包括一些法理和实践问题的探索,也很希望能将社会诚信建设纳入综治考核。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完善失信典型案例发布制度;二是与诚信促进会共同倡导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律师协会建立诚信诉讼规则;三是主动与公安、金融、税务、工商、国土、社保等部门建立失信行为查询、曝光和约束机制,联动打击失信行为,形成并促进社会诚信向好;四是依托“法律义工”、“法律保姆”等资源和“法律六进”平台,开展诚信宣传;五是畅通新闻媒体渠道,传播诚信理念,提高公民对诚信体系建设的认知度,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

点击更多新闻进入新闻中心 国际新闻 军事新闻 科技新闻

相关阅读:

[ 责任编辑:王俊伟 ]

原稿件标题:

原稿件标题URL:

原稿件作者:

转载编辑:王俊伟

原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