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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出台政策支持台企发展 扩大两地经贸合作

2014年01月14日 15:5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积极推动设立台湾村镇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台资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台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补助。

  (二)新设立的台资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根据《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烟发〔2007〕30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三)鼓励商业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国际结算业务等多个领域加强对台湾投资者、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

  (四)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对拟上市台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台资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捆绑发债,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优化台资企业资金结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小微企业免收反担保费。利用市信贷周转资金为台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服务。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的财税支持

  (一)增值税扶持政策。

  1.对台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3%的税率征收。台资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 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台资企业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 可按规定暂免征收企业增值税。台资企业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

  2.台资企业在烟兴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对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其自产自用制剂可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3.加快台资企业出口退(免)税进度,确保应退税款及时退付。台资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可办理退(免)税。生产周期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在货物出口前先行退(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1.台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个纳税年度内,台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 可依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小型微利企业,依规定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台资小微企业,其所得依规定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台资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台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台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台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台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同等条件下对台资企业优先。台资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对台资企业用工支持

  (一)加大对台资企业人员招聘的支持力度。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定期举办台资企业专场人员招聘会,帮助台资企业招聘人员。对台资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台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台资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

  (三)台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强化各项涉台服务

  (一)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等便捷审批方式,规范台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建立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在政策咨询、投资指导、受理核准、标准认证、产品检验、设备检测等方面为台湾企业和台湾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台资工业项目落户本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市级工业功能区的,享受落地审批涉企收费扶持政策。清理规范经营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禁止指定收费、违规收费、变相收费、垄断收费。加大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等宣传力度,引导台资企业及时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三)优化台商生产、生活环境。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 加强台资企业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大力解决涉企治安热点问题,及时处理台资企业、台湾投资者的行政复议和投诉,依法维护和保障台资企业、台湾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干扰台资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台资企业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稳定。台商子女在烟台市内就学的,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定点医院开设台商、台胞就医“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六、支持企业赴台投资和开展交流合作

  (一)支持企业赴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与台湾企业联合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省、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赴台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境外人员和境外投资保险费、项目贷款贴息等予以支持。

  (二)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商会、中介组织的合作。加快建立对台投资项目信息库,开展人才培训,提供专家咨询,搭建对台投资合作服务平台。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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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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