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 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意见》。《意见》从授予企业登记管辖权、支持实施宽松市场准入、支持实施商标战略、支持广告发展、支持交流借鉴创新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的政策措施。
授予企业登记管辖权
对于住所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可以进行登记。
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依法行使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开放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台资企业名称只要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不重名的,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台资企业自主选用;允许台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台湾地区习惯用语作为其所从事行业表述。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