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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16条政策支持平潭开放开发

2012年06月06日 09:23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支持实施宽松市场准入

  凡符合有利于深化两岸经贸交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促进两岸科技文化教育合作,法律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予以登记。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支持其积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

  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非重点、热点行业的内外资企业,试行报备式年检。

  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年检,取消对纸质年检材料的审核和归档。

  支持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法律原则,开展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探索。

  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方面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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